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建设,规范管理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的投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本着“可控、可管、可搞活”的原则,参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东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从事经营活动,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申请办理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越南籍自然人经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越南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越南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享有自主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行为,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五条 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
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税费,税费标准参照东兴市个体工商户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从事经营活动,由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并依法进行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对越南籍自然人的经营活动依法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越南籍自然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在东兴市申办《越南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从事经营活动:
(一)身体健康,具有所从事行业相应的经营能力;
(二)取得东兴市3个月以上(含3个月)合法居留权;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资金;
(四)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必须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八条 《越南籍自然人经营登记证》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五)经营期限。
经营中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的越南籍自然人的姓名及其在东兴市居住的详细地址。
第十条 越南籍自然人经营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是指越南籍自然人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越南籍自然人可以申请的经营范围包括:
(一)零售业中的百货、水产品、服装、珠宝首饰、家具、建筑材料、自行车、五金交电零售;
(二)餐饮业;
(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服务;
(四)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中的摩托车修理与维护、家用电器修理。
以上各项范围不包括特许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场所,是指越南籍自然人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越南籍自然人的经营场所仅限于东兴市辖区内的商品交易市场。由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发展情况,选定可行市场先行先试,逐步推开。
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商品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租赁期须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
东兴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市场开办方对越南籍经营户进行划行归市,明码标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名越南籍自然人(或合伙经营的越南籍自然人)经东兴市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1处。
第十三条 登记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核准的越南籍自然人在东兴市的合法居留时间审批其经营期限。越南籍自然人申办经营登记证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在东兴市的合法居留时间。
第十四条 越南籍自然人申请经营登记,申请使用字号名称的,参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 越南籍自然人可以自己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越南籍自然人申请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
(二)有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申请人国籍的身份证明;
(四) 东兴市边境地区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复印件及外国人出入境证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的合法经营承诺书;
(七)本人近期免冠相片2张;
(八)有从业人员的,提交从业人员近期免冠相片2张和身份证复印件;
(九)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提供指定代理机构(翻译、中介服务等)的经纪人资格证书和经纪人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