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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五号)

2023-10-27 17:41:19   来源: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六届第五号)

        《东兴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已由东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0月25日

东兴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

 (2023年10月25日东兴市第六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推动民生实事项目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民生实事项目建设成为民心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是指由市人大常委会协调市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征集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由与会市人大代表以差额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施过程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实施效果由市人大代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民生实事项目,是指以地方资金投入为主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人大代表荣誉感和归属感,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四条 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算等工作相衔接,与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共同推进,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预算或明确资金来源。

 

第二章 征集和提出

第五条 下一年度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协调市人民政府征集,应当在当年第三季度开始,在十二月底前完成。市人大代表通过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召开座谈会、进驻代表联络站、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征集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综合汇总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商市人民政府逐个确定。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征集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内容修改完善后反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中共东兴市委员会审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民生项目目录。该目录项目不分大小、不分先后,本届内应当实施完成。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兼顾、普惠共享、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对市人大代表征集到的民生实事建议项目进行的论证,应当具备资金、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保障,应当就民生实事建议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相关要求等作补充修改完善和详细说明。民生实事项目原则上年度内完成,确需跨年度的,应当明确年度目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从民生实事项目目录中选取项目,以议案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同时提出民生实事项目的应选建议数,候选项目的数量应当比应选建议数多出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以议案或者专项报告的方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之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票决年度民生实事项目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并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及其具体情况发送给市人大代表知晓,必要时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实地视察。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应当制定民生实事项目投票表决办法,明确民生实事项目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数、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内容,并按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和表决。

第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市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补充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情况的汇报,根据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审议意见,可以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第十二条 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差额票决。

第十三条 大会全体会议票决确定的民生实事项目,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四章 实施和监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制度和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有关民生实事项目作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民生实事项目重大调整或者暂缓、终止实施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专题调研、专题询问、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等方式,监督民生实事项目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依法监督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并与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协同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年度上半年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对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和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公开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各级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总体实施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单独就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解释与说明,并提出后续实施计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跟踪监督至该项目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应当向全体市人大代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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