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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申请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东兴市公安局出入境大队办证大厅

二、办理依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

三、申请需提交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规格33 x48毫米即2寸)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一份和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两张。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户籍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申请定居事由的提交注销户口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本市的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台湾当局签发的入台许可证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4.申请前往定居,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即注明“定居”事由的入台许可证复印件);探亲防友,提交台湾亲友关系证明。

5.接受、处理财产,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6.处理婚姻事务,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7.处理亲友丧事,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8.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用的证明。

9.应邀的应提交国务院台办签发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或国台办经济局签发的“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10.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11.再次申请赴台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登报声明,提交声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12.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要提交单位意见:

(1)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2)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3)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13.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大队领导-→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签发证件。

五、办理时限:法定或自治区规定1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次日起计算)。

六、收费标准:通行证工本费30元/本,签注20元/件。

七、延期办理情形:本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承办机构提出意见,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报本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申请延期办结时限。经批准延期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八、投诉电话:0770--7697022